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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离婚的条件与限制 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是—西周婚姻成立的限制性条件
东周历史
2025年01月05日 07:43 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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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时期,婚姻制度较为严格,离婚受到一定限制。
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
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是宗法制度下的礼制规范,由家长或宗族长老负责主持婚姻事务。
西周婚姻成立的限制性条件
西周婚姻成立存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,主要包括:
身份
同姓不婚:兄弟姐妹之间不得通婚。
同宗不婚:本宗族成员不得通婚。
名分辈分限制:叔侄、姑侄等关系不得通婚。
年龄
男二十、女十五:男性二十岁,女性十五岁才能婚配。
身体
有残疾者:重残或身体疾病无法婚配者不能结婚。无生育能力者:不能生育的男性或女性不能结婚。
政治
不嫁仇敌:女性不得嫁给与家族有仇怨的男性。
不娶罪犯:男性不得娶犯有重罪的女性。
经济
门当户对:婚姻讲究门户相当,不提倡贫富悬殊的结合。
西周离婚的条件
西周对离婚也有严格的限制,条件包括:
七出之状
妻无子:妻子不生子嗣。淫佚不贞: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。不顺从父母:妻子不孝顺公婆。口舌多言:妻子言语过分,尖酸刻薄。盗窃成性:妻子有盗窃恶习。疾病不治:妻子患有严重的疾病,无法治愈。嫉妒成性:妻子嫉妒成性,容不下其他人。
三不去之礼
有所取:丈夫给妻子嫁妆,离异时应返还。有所与:丈夫与妻子生有子女,离异时不能抛弃子女。有所受:妻子侍奉丈夫有恩,离异时丈夫应给予补偿。
其他情况
夫妻感情破裂。
一方有重大过错。
一方提出和离,经家长或宗族长老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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